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民初216号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号。
法定代理人:林文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群,男,汉族,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信贷员,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李燕华,男,汉族,商人,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沈汉生,男,汉族,养殖户,住诏安县。
被告:吴燕敏,男,汉族,商人,住诏安县。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燕华、沈汉生、吴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沈耀群,沈汉生到庭参加诉讼,李燕华(公告送达)、吴燕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燕华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沈汉生、吴燕敏承担清偿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李燕华、沈汉生、吴燕敏于2014年9月25日与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贷款用途为瓷砖购销,约定月利率9.5‰(合同约定贷款逾期部分加收50%罚息,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100%罚息),沈汉生、吴燕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于2014年9月25日向李燕华发放支付贷款300000元。贷款到期后,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向催讨,李燕华、沈汉生及吴燕敏均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本息。为维护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安全,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沈汉生承认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李燕华借款属实,李燕华现在跑去泰国了,李燕华妻子还在,同样也算是借款人,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李燕华、吴燕敏没有答辩。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李燕华向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借款300000元,吴燕敏和沈汉生是保证人的事实;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李燕华向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沈汉生对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李燕华、沈汉生、吴燕敏没有提供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燕华、沈汉生、吴燕敏于2014年9月25日与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燕华向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约定月利率9.5‰(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利息),沈汉生、吴燕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告李燕华支付贷款300000元。贷款到期后,李燕华、沈汉生及吴燕敏均没有履行合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潭信用社与李燕华、沈汉生、吴燕敏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借款到期后,李燕华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沈汉生、吴燕敏,也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李燕华应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沈汉生、吴燕敏承担清偿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沈汉生提出李燕华的妻子也算是借款人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李燕华、吴燕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燕华应于本判决生效时起10日内付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按月利率9.5‰计算利息,从2015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9.5‰加收50%罚息计息);
二、沈汉生、吴燕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燕华承担。李燕华承担的费用先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纳,执行时再由李燕华付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旬
审 判 员 沈秋其
人民陪审员 黄金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燕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户名:诏安县人民法院帐号:9080615060010000009021开户行: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