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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申2号

谢玉意与赖国库、胡益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玉意,赖国库,胡益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谢玉意,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户藉所在地惠东县梁化镇光长村委谢屋村,现住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21。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赖国库,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514。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胡益彪,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517。再审申请人谢玉意因与被申请人赖国库、胡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谢玉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柯新强

审判员  陈光忠

审判员  余仕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