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谢玉意,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户藉所在地惠东县梁化镇光长村委谢屋村,现住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21。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赖国库,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514。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胡益彪,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517。再审申请人谢玉意因与被申请人赖国库、胡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谢玉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柯新强
审判员 陈光忠
审判员 余仕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