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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485号之一

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丹、陈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丹,陈莉,吴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雅溪村。法定代表人许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丹,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陈莉,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吴国军,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苗族,现在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丹、陈莉、吴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莉、吴丹、吴国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莉、吴丹、吴国军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16352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丹、陈莉、吴国军在银行的存款516352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莉、吴国军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保靖县迁陵镇商贸中心14栋商业门面(房产证号:保房权证迁-××号),查封期限3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