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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5675号

项坤庚与骆泽东、骆泽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项坤庚,骆泽东,骆泽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675号

原告:项坤庚。

被告:骆泽东。

被告:骆泽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北路450号1-2层.452、456、458一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陈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坤庚诉被告骆泽东、骆泽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坤庚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坤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项坤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丹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玲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