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16935号

罗令与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令,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6935号原告罗令,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4号201A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142669。法定代表人符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令诉被告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令撤回对被告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的诉讼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罗令负担。

审判员  邓艳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