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6935号原告罗令,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4号201A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142669。法定代表人符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令诉被告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令撤回对被告广州开欣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的诉讼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罗令负担。
审判员 邓艳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