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989号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张余会,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