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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989号

范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989号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张余会,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