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1995号
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三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黄丽南。委托代理人
被告:卓何金。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三村民小组诉卓何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05-19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三村民小组、,被告卓何金、,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三村民小组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的大江盆(地名)集体山林地约11亩地(以其实际侵占为准),并由其自行处理或砍伐林地上的桉树或果树,并撤除其所建的楼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卓何金辩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
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东明
审判员 吕文达
审判员 吕文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