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2民初3245号

康成友与荆州市众信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康成友,荆州市众信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3245号原告康成友,男,汉族,1970年4月4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辉,盘县红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13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迪,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014122。被告荆州市众信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265号建行大楼13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597250457。法定代表人李灿伟。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法定代表人刘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晓庆,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明冬,男,汉族,1992年12月26日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友诉被告荆州市众信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友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6979元,减半收取3489.50元,由原告康成友负担。

审判员  封舟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佳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