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389号
原告:瑞安市秀珍服装经营部,住所地瑞安市商城楼房二楼001-003号,注册号330381604016192。经营者:李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义,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付春,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金达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秀珍服装经营部与被告金达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秀珍服装经营部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秀珍服装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秀珍服装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冯余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白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