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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志举、董志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志举,董志卫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志举。被执行人董志卫。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志举、董志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487.2元及利息损失。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6)鲁0982执1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季 承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红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