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634-1号原告练某某。委托代理人颜莉莉,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卢颂飞,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B栋9F,身份证号码:420111197406054119。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诉被告卢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卢某某就涉案借款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薇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