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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8634-1号

练新锋诉卢燕飞、陈淑芳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练某某,卢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634-1号原告练某某。委托代理人颜莉莉,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卢颂飞,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B栋9F,身份证号码:420111197406054119。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诉被告卢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卢某某就涉案借款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薇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