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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471号

任保珠、段井明与齐勇、齐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保珠,段井明,齐勇,齐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任保珠,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申请执行人:段井明,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齐勇,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齐树平,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齐勇在中国邮政银行庆云县支行账户为0000存款----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献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