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任保珠,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申请执行人:段井明,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齐勇,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齐树平,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齐勇在中国邮政银行庆云县支行账户为0000存款----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献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