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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财保571号

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彭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彩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财保571号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彭彩红,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巨口铺镇高桥村。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彭彩红欠款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久拖不还,现得知被申请人彭彩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邵支行有存款,于2016年7月1日持借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帐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彩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邵支行账户622188555002*上的存款至40000元、账户60555200520*上的存款至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建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