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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751号

成都天府新区金土建材厂与胡树之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成都天府新区金土建材厂,胡树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751号

原告:成都天府新区金土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斑竹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树之,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天府新区金土建材厂与被告胡树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