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751号
原告:成都天府新区金土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斑竹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树之,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天府新区金土建材厂与被告胡树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