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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274号

惠忠强与朱从举、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惠忠强,朱从举,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苏州祥荣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274号

原告:惠忠强。

被告:朱从举。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2幢1楼。

被告:苏州祥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洋湾储运路3号。

法定代表人:钟芳。

原告惠忠强与被告朱从举、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苏州祥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立案。

原告惠中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忠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惠忠强负担。

审判员  曹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