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274号
原告:惠忠强。
被告:朱从举。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2幢1楼。
被告:苏州祥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洋湾储运路3号。
法定代表人:钟芳。
原告惠忠强与被告朱从举、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苏州祥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立案。
原告惠中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忠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惠忠强负担。
审判员 曹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