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87号罪犯姚华峰,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鞍西刑初字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华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红雨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