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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110号

被告人周先付合同诈骗罪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先付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110号

被执行人:周先付,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宜宾市高县。被告人周先付因合同诈骗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川15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责令周先付退赔杜磊经济损失1万元,退赔李家志经济损失2万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周先付尚有2万元的退赔义务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曹友华退赔杜磊、李家志的经济损失2万元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先付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刑初29号第二项周先付退赔杜磊、李家志的经济损失2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朱 睿

审判员  刘 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