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34号原告陈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飞龙,男,汉族,公民身份不详。被告卢红梅,女,汉族,公民身份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陈灏诉被告郭飞龙、卢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查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