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永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光明城市信用社被执行人汪海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海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海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海林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汪海林(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3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翁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