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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265号

周丕海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周丕海,宁波日报报业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265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丕海自愿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琳

代理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