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265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丕海自愿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琳
代理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