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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426号

刘国才与孙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国才,孙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426号

原告:刘国才,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孙振,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才与被告孙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才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夏兰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魏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