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426号
原告:刘国才,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孙振,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才与被告孙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才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夏兰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魏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