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3刑初1529号

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5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始,被告人尹某某受雇在上海市宝山区华秋路XXX号祁文电玩游戏机房内,负责赌博机房的收银、为赌客“上分”及日常经营管理。同年5月12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尹某某,缴获“3D宝马”(八联机)赌博机二组、“无名捕鱼机”(八联机)赌博机一组的赌场。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宗某、王甲、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受他人雇佣,参与经营管理赌博机房,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等依法没收。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