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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3018号

崔泽民与张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泽民,张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018号

原告:崔泽民,男,汉族,1953年3月1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刘斌。

被告:张帆,男,汉族,1987年4月23日生。

原告崔泽民与被告张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泽民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崔泽民负担。

审判员  赵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