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018号
原告:崔泽民,男,汉族,1953年3月1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刘斌。
被告:张帆,男,汉族,1987年4月23日生。
原告崔泽民与被告张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泽民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崔泽民负担。
审判员 赵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