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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510号

李业强与黄代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业强,黄代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1民初510号原告李业强,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代均,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

原告李业强诉被告黄代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业强的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代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业强诉称:被告黄代均在广汉市连山镇乌木村8组开办广汉连山均诚机械厂(经查该厂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原告应聘到该厂工作。从2016年起,被告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6年3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12000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将厂里的资产转让他人后,手机失联,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黄代均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被告黄代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代均在广汉市连山镇乌木村8组开办广汉连山均诚机械厂(经查该厂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原告于2002年3月应聘到该厂从事气割工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从2015年11月起,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2016年3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在欠条上载明:欠到李业强工资2015年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合计4个月,共12000元,欠款人黄代均2016年3月11日。此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被告黄代均向原告李业强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以佐证,本院经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原告李业强与被告黄代均之间因劳务合同引发的劳动报酬追偿纠纷,李业强实际完成了相应劳务,己实际履行了与黄代均之间的劳务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提供劳务方可以向接受劳务方索要劳动报酬。庭审中,原告李业强出示有被告黄代均签名的工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黄代均支付原告李业强工资1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淼

代理

审判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