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11执395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新乡逐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新乡逐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95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被申请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被申请人新乡逐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牧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新乡逐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新乡逐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牧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新乡逐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牛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