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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787号

商丘市睢阳区天祥广告材料经营部与程凤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天祥广告材料经营部,程凤霞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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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787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祥广告材料经营部,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王玉杰。被告程凤霞,女,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祥广告材料经营部与被告程凤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祥广告材料经营部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