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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390号

张传勇与王维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传勇,王维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勇,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维祥,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传勇与王维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维祥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凤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