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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355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谭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谭伟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355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负责人夏云平,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占骜,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伟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谭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谭伟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452.59元,并给付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13531元;确认原告对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31万元用于被告购公建,期限10年。被告以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被告指定帐户发放贷款31万元,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记载表明,被告谭伟光已于2014年5月死亡,其不符合作为诉讼主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诉讼费6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美栋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