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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657号

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657号

原告:唐某,曾用名唐光荣。

被告:戴某。

原告唐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杨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