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657号
原告:唐某,曾用名唐光荣。
被告:戴某。
原告唐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杨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
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657号
原告:唐某,曾用名唐光荣。
被告:戴某。
原告唐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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