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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806号

蒋承志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蒋承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806号罪犯蒋承志,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承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刑执字第40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蒋承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承志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承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经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将罪犯蒋承志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承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