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929号
原告:陶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仕春,浦城县石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城县鸟之巢装潢装饰中心,住所地浦城县。经营者:叶瑞泉,男,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有平与被告浦城县鸟之巢装潢装饰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陶有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仁
审 判 员 徐 虹
人民陪审员 章永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志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