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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雄县泰斗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东华、郭辉、王春平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雄县泰斗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东华,郭辉,王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雄县泰斗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树青,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东华,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郭辉,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春平,女,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638民初0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满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