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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初428号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飞越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飞越食品便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42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飞越食品便利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经营者:陆飞飞,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飞越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

代理

审判员  林银勇

代理

审判员  徐飞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