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754号之一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法定代表人:李中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劲,公司职工。
被告:汪超雄,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汪超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贷款金额已结清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9元,保全费987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鹰
人民陪审员 翁月芬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