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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064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李茂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茂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406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孔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虎,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茂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李茂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海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茂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茂成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35667.34元(截至2016年6月4日止,其中本金人民币498660.54元、利息125984.21元及各项费用111022.59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合约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透支后,经原告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欠款,至今仍未清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茂成向原告提交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的全部条款;证据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证明申领的信用卡透支利息为日0.05%,同时逾期还款的应承担滞纳金、年费、补换卡费、挂失费、取现利息、取现手续费、超限费等费用;领用合约约定,发生纠纷的由信用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证据3、李茂成信用卡交易记录总表、本金、费用确认表,证明截止2016年6月4日,李茂成使用信用卡时欠原告本金人民币498660.54元、利息125984.21元,其他费用111022.59元,共计735667.34元,被告应按约立即支付所欠的全部款项;证据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申请的信用卡由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管理,该纠纷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茂成未向本院提供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确认事实如下:被告李茂成持其居民身份证(后获得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于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还款、利息和收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持卡人规定条款主要有:6.支付:…6.2.在不损害第6.5款的前提下,持卡人有义务支付账户对账单上显示为至该等账户对账单之日期未付的当期余额,持卡人可以支付少于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金额,但持卡人必须至少支付最低还款额(根据第6.3款计算所得),并且发卡银行必须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至时间或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等还款。6.3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将就美元和(或)人民币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账单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分期付款和电话分期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如果持卡人未按照第6.6款对任何到期款项进行全额还款,持卡人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须按照第7.1款的规定支付相应利息,直到持卡人归还所有欠款。6.4如当期余额未被全额支付,则应支付利息和费用。如果发卡银行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至时间或截止时间之前全额收到账户对账单所载明的当期余额,持卡人必须向发卡银行支付第7条所规定的费用、利息和收费。6.5根据发卡银行的要求支付当期余额。尽管本合约有任何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且在不损害该等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持卡人必须根据发卡银行可能随时作出的要求立即支付当期余额。……7.利息和收费:7.1如果发卡银行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或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持卡人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付款。持卡人必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包括该账单周期起始日后发生的所有非现金交易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计付的利息,人民币和(或)美元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7.2持卡人还必须支付下列费用:(a)滞纳金:如果发卡银行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至时间或者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持卡人全额支付的账户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必须支付按月计收的滞纳金。……(h)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一项就根据本合约第6.9款所进行的退款、付款或支付所收取的手续费。(i)其他服务费:一项就发卡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或便利或本行在执行持卡人的有关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任何指示和/或要求过程中采取的行动(不论该等服务或行动为本合约或其他文件所涉及或指明)所收取的服务费或管理费。该等费用和收费的明细列明于本合约所附的费用表。……7.4利息的支付:根据本合约持卡人应付的所有利息和收费应按日计算,并且应由持卡人在结算之后如同在结算之前一样地进行支付。被告李茂成在2014年7月16日开始启用该信用卡,截止到2016年6月4日止,被告李茂成尚欠本金498660.54元、利息125984.21元、各项费用111022.59元,共计735667.34元。现信用卡已经被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茂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答辩和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李茂成向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申请领用信用卡,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为被告李茂成发放了信用卡,双方建立了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李茂成领取信用卡使用应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及原告信用卡章程规定的约束,履行及时还款的义务,并对逾期还款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被告李茂成领用信用卡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被告李茂成偿还截至2016年6月4日尚欠本金498660.54元、利息125984.21元、各项费用111022.59元,共计735667.34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主张的被告李茂成应支付自2016年6月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应遵守并履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即应按照该合约的规定承担义务。现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被告李茂成支付自2016年6月5日至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费用,

本院认为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为宜。对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主张的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茂成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98660.54元(截至2016年6月4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茂成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125984.21元、各项费用111022.59元,合计237006.8元(截至2016年6月4日),此后的利息和费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0元,由被告李茂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勇强

人民陪审员  杜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