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2177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京涵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某某、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
申请人南京涵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2177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京涵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某某、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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