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398号
原告:周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侯某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侯某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竞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