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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398号

周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398号

原告:周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侯某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侯某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竞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