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民监4号

姜东勋与尹顺爱、金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东勋,尹顺爱,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监4号

原审

原告:姜东勋,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安图县。

原审

被告:尹顺爱,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图们市。

原审

被告:金华,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原审原告姜东勋诉原审被告尹顺爱、原审被告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图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卜宪吉

代理

审判员  宋百玲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