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监4号
原审
原告:姜东勋,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安图县。
原审
被告:尹顺爱,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图们市。
原审
被告:金华,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原审原告姜东勋诉原审被告尹顺爱、原审被告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图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卜宪吉
代理
审判员 宋百玲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