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4975号原告杜万长,男,1971年12月10日,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金富博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顺民村村北。法定代表人赵效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从伸,职务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杜万长与被告天津金富博石油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印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薛从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万长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32万元、1月13日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还款,年利息为1.5分。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及利息,截止2016年3月31日,尚欠本金及利息293728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9372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金富博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辩称,现在确实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293728元,公司财务已经对账,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明细,但现在没有能力给付,等有能力了一定偿还此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天津金富博石油钢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杜万长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即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每10000元每年利息1500元)共计293728元,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以经济形势差,没有能力偿还为由不能偿还借款,已丧失了诚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金富博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杜万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37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被告天津金富博石油钢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