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3335号
原告:刘福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合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青海(系原告之长子)。
原告刘福生与被告刘青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邵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生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青海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福生诉称,我与已故妻子刘桂兰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子刘青海、次子刘青山(已去世多年)、长女刘青侠、次女刘淑芬。除刘青海之外,两个女儿都很孝顺。现在我年老体弱多病,被告拒不履行赡养我的义务,而且还抢种我和妻子的承包土地不给我,并威胁我死后不让我与妻子刘桂兰合葬,使我悲痛欲绝。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承包土地2.6亩,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青海未提出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其已故妻子刘桂兰在腰站镇下三合义村十一组,地名叫二号地的地方有承包土地2.6亩。以前原告与次子刘青山一起生活时,该承包土地由刘青山耕种。刘青山去世后,原、被告口头协商由被告耕种原告这2.6亩承包地,被告每年给付原告500.00元的费用,但是,被告自耕种原告的承包土地以来始终没有给付原告。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承包的土地2.6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3号证据,系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下三合义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的三份证明材料,证明的事项有以下三点:
一、刘福生与其长子刘青海因养老、土地发生纠纷后,经村、组进行过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
二、刘福生坐落于二号地的承包土地2.6亩,至今由其长子刘青海耕种;
三、因2002年冬季下三合义村部失火,将土地使用证全部烧毁,全村社员无一户有土地使用证的。4号证据,系电话录音,证明被告的妻子孙桂芳在给原告打电话时,对原告进行辱骂。被告刘青海因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生与其妻子刘桂兰(已故)在腰站镇下三合义村十一组,地名叫二号地的地方有承包土地2.6亩,现在由被告进行耕种,上述事实有腰站镇下三合义村委会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将2.6亩承包土地返还给原告,原告自己进行耕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但是,考虑该案的事实情况,被告对该土地已进行耕种了一年,春季有较大的投入,被告给原告返还土地的时间应当推迟到2017年1月份较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青海在2017年1月1日将耕种原告刘福生下三合义村十一组二号地的2.6亩承包地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邵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