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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67号

顾涛与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涛,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67号

原告:顾涛,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怀勇,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4幢2单元602室,组织机构代码590106139-9。

负责人:陶小荣。

被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集镇虹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3559545-1。

法定代表人:祝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涛诉被告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涛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涛撤回对被告南京金九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