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佳。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申请执行人王佳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8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佳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80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在陕西秦农银行高新支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6年8月1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全部案款178241.25元和本案执行费2576元。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32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