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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763号

韩雪梅与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雪梅,王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763号

原告:韩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坤,天津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强。

原告韩雪梅与被告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1万元及利息8200元(自2016年2月22日至4月21日以21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9月8日间原告应被告请求先后分四次借给被告人民币共计2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按月支付利息,2015年11月前后,被告应原告要求向原告书写借条四份,并承诺在2016年1、2月间归还借款。2016年2月间,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本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并停止支付利息。被告王国强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原件一张;2.银行凭证两张;3.银行流水记录八页;4.居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实际居住在南开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至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1万元,被告于2015年11月给原告补写借条一张,载明:1.“今借韩雪梅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王国强。借款日期:2015.10.24-2016.1.24,利息月2.5%”。此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给付被告现金50000元。2.“今借韩雪梅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王国强。借款日期:2015.11.3-2016.2.3”;此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8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44600元,现金5400元。3.“今借韩雪梅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人王国强。借款日期:2015.10.29-2016.1.29,月息2.5%”。此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4.“今借韩雪梅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王国强。借款日期:2015.11.8”。此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9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48000元,现金2000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利息共计42600元,分别为:2015年4月28日1500元、5月25日3700元、6月2日5400元、7月28日4500元、9月14日3500元、10月26日4500元、11月6日4500元、现金15000元。利息偿还至2016年2月22日,借条中有约定的按月利率2.5%计算偿还的利息,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按月利率3%计算偿还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付被告21万元借款后,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21万元。关于原告诉请利息8200元一节(自2016年2月22日至4月21日以21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因其中两笔共10万元未约定利息,故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为1000元(10万元×6%÷12个月×2个月);另两笔共11万元原告要求按月息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为4400元(11万元×2%×2个月)。共计5400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偿还5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国强偿还原告韩雪梅借款21万元及利息5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3元,公告费860元,保全费1611元,共计7044元,由被告王国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韩雪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艳

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

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