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8317号

杨培有与周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培有,周步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317号

原告:杨培有,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莲荷乡杨家村委杨家村小组4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6803261015。

被告:周步伟,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三张村王东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05041876。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有诉被告周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有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