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张德良。
被告:张三元。
原告张德良与被告张三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马文祥
审判员 陈姝玮
审判员 郑光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倩
张德良与张三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张德良。
被告:张三元。
原告张德良与被告张三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马文祥
审判员 陈姝玮
审判员 郑光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