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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91号

张德良与张三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德良,张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张德良。

被告:张三元。

原告张德良与被告张三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马文祥

审判员  陈姝玮

审判员  郑光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