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419号原告刘艳娜,女,1986年6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超众,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魏文路瑞贝卡新天下B栋10楼。负责人顾志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瑞贝卡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郑桂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宁,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娜诉被告李超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秀贞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宇
审 判 员 温 旭
人民陪审员 杨 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