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催102号
申请人:温岭市妙法铜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溪镇山市村。
法定代表人:许妙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晋江,该公司员工。申报人:上海刃具厂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228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柳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温岭市妙法铜业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8088510,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万坤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刃具厂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妙法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干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林文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