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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9591号

任浩与郑春波、武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浩,郑春波,武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9591号原告任浩,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郑春波,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武树香,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浩与被告郑春波、武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武树香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并提供原告任浩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应当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树香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原告任浩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兆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