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9591号原告任浩,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郑春波,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武树香,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浩与被告郑春波、武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武树香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并提供原告任浩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应当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树香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原告任浩所有的鲁B×××××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兆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