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琼琪与被执行人曾昭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琼琪,曾昭喜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琼琪,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昭喜,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郭琼琪与被执行人曾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被执行人在德化县龙浔镇金锁43号有房产85.60平方米,本案已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现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