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355号申请人薛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1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