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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355号

薛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355号申请人薛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1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